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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年3月11日与烟台金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金海名园5#楼2103室,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5月1日; 二、本人于2014年4月22日收到对方{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因工作关系不能及时交房,后拨打通知书预留电话0535-6759911,约定交房时间为8月份; 三、在2014年8月份本人来到金海名园销售处,与销售人员说明要进行交房手续办理,当时得到销售顾问(杨姓男)的热情招待,并与物业联系房屋钥匙进行房屋查验事宜,但是在等待近两个小时被告知房屋钥匙找不到,当天不能验房,验房需等待金海物业另行通知。很无奈,互相与杨姓男留下电话,并告知对方随时找到钥匙请通知,本人会及时越来办理交房手续; 四、转眼到2015年6月9日,再次收到{商品房交付使用催告书},期间9个月金海名园无人告知具备交房条件,本次催告书中被告知“阁下将承担因该商品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良后果”。于是我致电杨姓男,询问为什么9个月期间没有告知我可以交房,对方声称“交房是物业的事情,只要你交清费用随时可以办理”。我很不解,当时因对方找不到钥匙导致的商品房未能交付,现在把责任统统推给业主,我本人表示不接受,并提示与对方协商解决的要求,对方称向其领导反映并告知我结果,但一直未得到对方的解决办法,实际是对方根本就没有主动给我回过一次电话。从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我以每月两次到三次的频率给杨姓男打电话询问如何解决,对方都称已经反映等待。 四、无奈下,我于2016年3月8日再次到金海名园销售处,找到对方销售刘经理,物业张经理来协商解决,并找来当时见到的杨姓男核实情况,三方现场进行情况确认,对方承认销售与物业对于交房事宜的流程存在问题,并提及解决办法,我个人观点因金海名园流程问题导致业主房屋延期交付产生的费用将要求赔偿: 1、房屋装修费的溢价率,16年3月对比14年8月,物料及人工费用上涨率为15%; 2、14年8月至16年3月,累计19个月房屋租金金额,按市场租金推算; 3、相关房屋产生的物业费及其它费用我全额承担。 我限定对方于3月14日给予答复,对方刘经理及张总未能给予正面应对,不得以再次提出申诉。 |